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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未了遇困难“先予执行”破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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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七林卓玛  发布时间:2024-07-12 09:47:4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维西县人民法院收到一份“特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起诉状,原告因病在某医院治疗并进行手术,后因手术操作不当导致术后其他症状转院至大理、昆明治疗。经原告向维西县卫生健康局申请由迪庆州医学会对某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进行鉴定,后因某医院不服该鉴定结论由云南省医学会再次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并给出继续治疗的医学建议。


本院立案后,向双方当事人沟通,争取以调解方式解决,但是无法联系到被告某医院。这时,原告家属向法院打来一通“紧急电话”,称原告因病情持续恶化急需前往昆明治疗,并申请对100000元医疗费先予执行。维西县人民法院收到先予执行申请后,立即与某医院进行联系,但因某医院的电话一直处于无法接通的状态。经合议庭评议后,裁定对医疗费先予执行。为了快速拿到当事人的“救命钱”,干警立即前往某医院进行现场送达,并向其说明原告的身体状况,督促其主动履行。某医院在收到裁定后,听取干警的意见,主动将100000元款项转至原告的账户,申请人成功拿到“救命钱”。


问:什么是先予执行?

答:先予执行为满足申请人迫切需要,解决当下存在的困境而创设。例如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原告因身体受到损害,急需治疗但无力负担医疗费用,对方当事人也不愿意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原告诉至法院。在此情况下,如不进行先予执行,必然会耽误原告的治疗时间。故针对以上案件,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立即付诸执行。

问:哪些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先予执行的案件类型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追索医疗费用及其他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等其他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范围。

问:满足什么条件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呢?

答: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3.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供担保。

问:被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先予执行程序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等待案件判决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保障当事人基本生产或者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最大程度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丁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