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都关了,为啥还要赔钱
近日维西县人民法院塔城法庭受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原告赵某以四被告侵犯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四被告一次性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518.14元及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案情简介:因被告和某与原告赵某发生口角,在维西县塔城镇某烧烤店门口,四被告殴打原告,致其多处受伤,事发后原告报案,派出所对四被告作出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事发次日,原告前往维西县医院住院就诊,被诊断为“颅脑外伤、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经三期鉴定,原告后期治疗费用为2000元至2200元,误工期15天,护理期4天,营养期7天。
案件诉至法庭后,承办法官向派出所调取案发时的监控视频及询问笔录,对纠纷的来龙去脉进行详细的了解,并在开庭前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将案件成功调解,四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10000余元。
“我们都已经被关进去了,为什么还要赔钱?”来到法庭,被告和某向法官提出疑问。
法官释法:法律规定,殴打他人导致他人构成轻伤的,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导致他人构成轻微伤,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也是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殴打他人,构成轻微伤,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行为人以行政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侵权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