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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法官专栏:关于申请人身保护令的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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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乐臻  发布时间:2023-10-19 16:00:55 打印 字号: | |


        作者:李乐臻

      党组成员、副院长

        四级高级法官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02年认识,后共同生活,2002年10月19日双方生育女儿,于2008年9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前双方没有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基础就结婚生子共同生活时间久后,两人的矛盾就开始凸显。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常怀疑原告出轨,平时生活中只要两人分开时间久一点,被告就开始怀疑原告出轨,回后就对原告无端指责谩骂,被告还酗酒习惯,酒后时常扬言要自杀,或者要杀人。原告无法忍受,考虑再三,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重归于好的可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解决小孩抚养问题被告收到应诉材料后,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故原告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之后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裁定,依法保护原告人身安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被告进行释法说理,最终案件顺利调解。


   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主体资格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二、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三、申请人身保护令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申请人身保护令的管辖法院有哪些?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五、人身保护令保护令主要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应该提交相关的证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全方位的为家庭弱势成员撑起“保护伞”。家庭暴力普遍发生在家中,具有私密性,一般没有目击证人,很难取证。因此,在家庭暴力发生时或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受害人要有证据意识,一定要报警,就医时留存证据,并且能勇敢的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他是对家庭弱势成员的法律保护,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nd



 
来源:李乐臻
责任编辑:丁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