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唐熙莹
党组成员、副院长
一级法官
诉源治理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法院在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思想逐步深入人心。也因此,进入法院的案件有不断增多的趋势,这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近年来,随着诉源治理工作的持续开展,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量得到一定控制,一些工作开展得较好的地方,甚至实现了案件的逆增长或慢增长。但是,就大多数地方而言,目前仍具有较大的努力空间。影响一项工作开展快慢的原因各异,下面仅就个人站在一名基层法官的角度,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浅谈几点关于在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如何开展好诉源治理工作的几点看法。
谈市域社会治理,应当先分析以下三个问题,给逻辑作个铺垫。
首先,我们要明确市域治理现代化的目标是什么?现代化是结果?还是手段?我觉得两层意思均有。
那么,从手段来说,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就是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精准优质的服务,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从而达到社会安定有序、物质充沛、精神富足,人民群众身心能够体会到安全和幸福的目的。
其次,诉源治理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联系是什么?
要实现社会健康、良性、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秩序是否被足够遵守的基础上。秩序是什么?从社会治理层面讲,秩序就是法制。矛盾纠纷的呈现状态就是社会秩序是否良性发展的重要检验标尺,诉源治理的过程,也就是践行法治的过程。社会治理不仅仅包含法治,但法治的过程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所以,诉源治理的效果严重影响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效果的评判。
第三、诉源治理的重点是什么?采用多元解纷手段,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量?这种回答是朴实的现实主义观念。不管采取了多有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实现了有多高效的化解效率,仅解决了在审判阶段的矛盾纠纷进口量的问题,而往往忽略了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远重要于矛盾纠纷的化解过程。
这就是本文要分析的重点,矛盾纠纷的源头化解问题。
那么,什么是诉的“源”?回答这个问题应当从“诉”中找答案。笔者以迪庆维西、曲靖罗平两个不同发展区域的法院近三年案件案由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从中可以看出,位居前十的案件案由分别是:合同类(1.买卖合同、2.民间借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金融借款合同);婚姻家庭类(5.离婚纠纷、6.抚养纠纷);侵权类(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8.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带有身份性质类(9.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10.劳务合同纠纷)等,涉及公民自治、行业管理、行政管理、契约精神、个人道德层面等。诉产生的原因,一是矛盾纠纷产生了;二是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其他方式的化解;三是这个矛盾纠纷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当事人是选择诉还是其他化解方式呢?关键是看是否有多元的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可供选择?良好的社会秩序,当然要实现公民对法治服务的多元自主选择。诉应当是被动的,是不得已而为之的选择,是在其它救济途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需要走进法院“对簿公堂”。法院的职责是审判,所谓审判就是审理清楚事实,再依法进行裁判。但进入诉讼程序的很大一部分案件事实是清楚的,法律规定是明确的,为什么当事人还是要选择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呢?除了对法院的信任和依赖,也有其他化解方式自身的不健全问题。
为了找准原因,笔者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进行了换位思考。如果我与他人产生了纠纷,最直观的方式当然是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甚至对方让我很“生气”,那么我会选择起诉,通过法律程序还自己一个“公道”。我为什么不选择其他方式?比如说人民调解或行业调解、仲裁?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仍然会对这些纠纷解决途径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产生质疑。我国虽然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地方也制定了许多社会管理方面的规则制度,也明确了相关部门、行业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当中的职责,但是相当一部分的当事人在选择实现自身利益的途径上首先考虑的是“方便、快捷、专业”,如果不是所有的路径都有权威、专业、高效的保障,当事人仍然只有被动选择“诉”这条路径。
所以,除了诉之外,解决矛盾纠纷的路径是否多元并畅通,是实现诉源分流的重要保障。近些年,法院自身在诉源治理方面做了很多努力,例如开展以案释法、公布裁判文书、同步庭审直播等,这些举措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对个案处理方式,起到对类案的指引作用,实现社会治理的规范统一。但笔者认为,诉源治理的根源不在法院内部,而在法院之上,法院只是其中的一份子。法院无论怎样提高法官素质、提升办案效率、提高司法为民奉献精神,如果诉不从源头上进行治理,法院再内卷也无法用有限的办案力量去化解日益增长的案件量。也就是说“诉源治理”的问题,应当更多的从法院之外来寻求解决的办法。
为了寻求解决的办法,笔者站在社会管理者的角度进行了思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和方式做了明确要求,地方也配套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方案,但对于效率和效果指标并不明确具体,且无法上升到问责高度,所以没有强制力保障和约束的工作要求,很容易虚化和流于形式。再者,按照立案登记制工作要求,法院几乎做到了“有求必应”。在没有立案前调解前置的立法规定下,诉前调解的压力很大程度上仍然落在法院的肩上,因为法院没要求当事人必须选择诉前调解否则不予立案的权利,尽管很多案件通过诉前调解就能快速解决。通过大多数基层法院“调撤率”这项指标可以看出,通过调解处理的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还不包括法院委托委派调解结案的案件比例。这些案件是否一定要进到法院才能得到有效解决呢?我想答案应当是否定的。也许基层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行政主管部门等对是否能够做到及时的受理矛盾纠纷并成功化解有很多自己的意见和见解,我认为这些意见跟见解必定是切合实际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也正是诉源治理当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最后,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谈一谈如何控“源”的问题。第一、加强基层管理者的法律知识培养和运用,使其具备基本依法办事、用法律手段解决普通老百姓一般性问题和矛盾纠纷的能力。例如,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一是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二是到法院起诉离婚,不存在分居两年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之说。再例如,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以父母是否分给子女财产为前提。还例如,未到结婚年龄结婚是违法行为;与未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无论这个幼女是否同意,哪怕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如果基本的法律知识不掌握,会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指引,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第二,加强主管工作的业务能力培养。例如,在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中,存在因疏忽大意,遗漏家庭成员,导致后来知情者起诉参与分配问题。再例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未保障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代为签字,在逾期不能还款时,引发部份当事人不适格的问题。还例如,办理工商登记时,本人未到场,到场人未携带授权委托书,发生纠纷后,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否认身份情况,导致诉讼受阻的问题。这些,都是加强业务能力培养能够预防和避免的案件,相关部门有义务通过提升业务素质来控制诉源。第三,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和落实。例如,在一些扶贫项目中,一定要跟老百姓讲清楚,哪些部分是扶持的内容,哪些是老百姓自己的责任,杜绝“我贫穷我有理”思想,使一些没有契约精神的案件发生。第四,要加强犯罪的打击力度。例如,一些案件披着民事行为的外衣,打着法律漏洞的擦边球,干着坑蒙拐骗的行径。因为刑事立案在取证上的困难,导致仅从民事纠纷方面处理,达不到遏制类案发生的效果。相关部门应当对类似情况引起重视,加强打击力度,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第五,完善公共信息服务管理平台。例如,个人征信的查询如果能做到公开化,那么相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多一些考量,也可以对当事人的诚信作一些约束;再例如,电话号码的申请及使用能够像个人身份证一样实现专属性,一人终生只有一个号码,且只限本人使用,那么诈骗案件可能会少一些。第六,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普法宣传不仅要针对普通的老百姓,更重要的是公职人员,既要具备坚定的依法行政的素质和能力,更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唯业绩是图,不盲目上马没有经济实力保障的项目,减少一些因履行不能而产生的纠纷。
综上,要控“源”?就要加强基层管理,社会面引导,形成良好风尚,避免矛盾纠纷的产生。要分“源”?就是要加强所有具有矛盾纠纷化解职能部门的权威性、专业性的树立和培养,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选择渠道。要形成长效机制,就要整合各行各业各部门,既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以上为个人拙见,仅代表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