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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法官专栏:浅谈公开宣判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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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玉芳  发布时间:2023-09-11 14:53:10 打印 字号: | |


浅谈公开宣判的重要意义



  作者:陈玉芳

  党组成员、副院长

  三级高级法官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这是我国宪法对于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规定。

    公开审判原则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两个方面。《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一律,即不管案件类型如何,是否公开审理,均应公开宣判。公开,即宣判时向公众敞开,允许旁听、媒体报道。宣判之前,一般应张贴宣判公告,将宣判的案件、时间、地点公之于众。从理论上讲,公开宣判是人民群众了解、监督审判工作的主要途径。“公开”是审判公正最好的保护装置。

    公开司法是审判的生命线。维护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对每一个诉讼案件进行公正裁判,同时也要求能让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院和法官的公正性。通过公开宣判活动,向当事人讲清事实以及法律上的道理,有助于增强他们对法院裁判的认同,从而更好地树立法院和法官公正司法形象。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对于诉讼的公开、透明、民主以及裁判的终局性和可接受性等方面,都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者缺一不可。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所要达到的重要目标,是裁判活动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期望和目的所在。在法治环境下,程序公正的核心是规范和制约公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裁判的实体公正必须经过一系列公正的程序。然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发生冲突时,牺牲的多是程序公正。在我国传统司法观念中,一直较为注重实体公正,相比较之下,缺乏对程序公正的应有关怀。正由于受传统司法文化的影响,“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思想观念至今仍然对刑事司法人员有着很深的影响。强调程序公正优先,不是说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而是说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

   当前,公开宣判工作做的还不够到位。主要存在的问题:一是当庭宣判率不高。尽管有些案件因证据的原因,无法在短时间内定论,但对所有案件来讲,当庭宣判率过低,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审判公开的效果。二是择日审判的案件,通常的做法是把判决书分别送达给当事人,而不是再次开庭当庭宣判,既是分别送达当事人,由于没有在现场对其进行宣读判决书,当事人对此也不以为然,个别当事人甚至怀疑法官判决的不公正。三是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除了当事人能够得到之外,其他人员或社会新闻媒体是无法看到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审判公开,对社会监督,尤其是新闻媒体监督缺乏透明度。

    我认为,开展审判公开工作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牢固树立公平正义和司法为民的理念。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现阶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司法为民是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司法为民和实现公开正义必须全面落实宣判公开制度,依公开促公正,才能有效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是落实宣判公开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审判公开与否、公开程度如何不是单纯地对某一个案件监督的问题,而是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和司法工作的目的。

    (二)深刻理解和领会公开宣判的社会价值。公开宣判实现公平正义,功能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离开了公开宣判的社会价值取向,就等于歪曲了公开宣判的内涵。通过公开宣判,达到对司法活动民主的、公开的监督,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因强权、私欲而到侵害。公开制度的提出和确立,是同专治强权和封建愚昧的刑事制度不断斗争的结果。2000多年来,审判公开制度已被世界各国所认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公开宣判就是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宣传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种好形式。通过公开宣判,阐明国家的法律政策,不仅使当事人明确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以及违法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而且使广大群众能够从中受到教育,从而增强法制观念,鼓励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这就要求每一个法官自觉树立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的思想,调动每一个审判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审判公开制度落实到每一个审判工作环节之中。

    (三)进一步规范公开宣判的工作制度。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审判流程管理和庭审方式改革工作,将公开宣判纳入整体审判工作之中,对公开宣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评,防止对工作的随意性。并通过回访当事人和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公开宣判工作的落实情况,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理解。同时,要在公开宣判工作方面提供绿色通道,为社会公民和社会团体旁听案件审理,提供良好的便利条件。

    (四)主动协调和支持新闻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表现为新闻监督,这是现代政治民主的重要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首先,人民法院要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不怕揭短亮丑,敢于正视存在的问题。其次,要主动与新闻媒体接触,通过接近新闻媒体,让新闻媒体了解法院,了解审判的真实过程,加大对人民法院的理解和支持。反之固步自封,只能加剧新闻媒体对审判工作的不理解,甚至产生怀疑态度。再次,积极引导新闻媒体作正面宣传报道。新闻媒体对审判工作监督是其职责,同样宣传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和公正司法的经验、做法,也是新闻媒体的义务。人民法院要认真落实审判公开,让更多新闻工作者走近法院、走近法官,弘扬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司法为民的精神。


    根据《法官行为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开宣判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宣判时,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法官应当起立,宣读裁判文书声音要洪亮、清晰、准确无误。洪亮即响亮,法官宣判时应保证让在场的全体人员都能够听到;清晰即清楚明晰,法官宣判时应当使用普通话,吐字清晰,避免使用方言;准确无误,即正确没有错误,法官宣读的内容应当与判决书一致,不能出现错误。

    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和法官将公开宣判形式化、简单化,仅将公开宣判作为一种送达裁判文书的法定形式,通知当事人到庭后,由承办法官发放裁判文书,由当事人签收了事。这种做法是不符合公开宣判的法定要求的。

     (二)当庭宣判的,应当宣告裁判事项,简要说明裁判理由并告知裁判文书送达的法定期限。

    (三)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裁判文书。立即送达,也就是在宣判当日、当场将判决书送达给当事人。

    (四)宣判后,对诉讼各方不能赞赏或者指责,对诉讼各方提出的质疑,应当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即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努力让当事人胜败皆服,案结事了,最大程度减少当事人申诉、信访问题,满足当事人对裁判的知情权等方面的司法需求。



 
来源:陈玉芳
责任编辑:丁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