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和晓霞
维登法庭副庭长
二级法官
案情回顾:
案例一:某日晚间,王某和孙某、刘某、江某等4人一起吃饭,期间4人一共喝了4瓶白酒,每个人喝了3两到4两左右。吃完饭后,王某说自己喝多了酒不能开车,这时,孙某说他自己喝的少,可以开车。于是,王某就将自己的轿车交给孙某酒后驾驶,让孙某搭载其回家。孙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乙醇/血);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乙醇/血)。
法院认为,孙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王某为其提供机动车辆,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孙某与王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最终对孙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王某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二:张某与吴某是朋友关系,某日晚间,吴某因没有某社区出入证无法驾车进入该社区,于是请该社区居民张某前来带其进入社区,两人会面后,吴某发现张某已经醉酒,但仍教唆张某驾驶吴某的车辆带其进入社区,后张某驾车在社区内将某居民家外墙及大门撞坏。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0mg/100ml(乙醇/血)。经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吴某明知他人饮酒,仍教唆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为其提供机动车辆,二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吴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释法: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法官提醒:
车辆所有人在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将车辆交予借车人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同犯罪的理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在日常生活中,既要做到“喝酒不开车”,也要做到不将车辆借给饮酒人驾驶、不教唆命令饮酒人驾车,否则很有可能会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