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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在行动】以贩养吸沦为“毒虫”—赵某犯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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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晓琴  发布时间:2023-06-28 10:35:5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底被告人赵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大理巍山回族女子(身份信息不详)购买了3克毒品海洛因,回族女子将毒品藏匿在茶叶里通过网约车寄给赵某。收到毒品海洛因后,2022年9月25日下午,在维西县保和镇大桥边洗车场旁柳树林下吸毒人员熊某的车内,赵某500元的价格将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卖给熊某,后熊某将该零包上交维西县公安局禁毒大队。2022年10月13日早上,在维西县保和镇老客运站斜对面牛肉馆内,吸毒人员和某向赵某支付400元人民币现金打算购买一个毒品海洛因零包,后赵某到老工商局院内的厕所包好零包返回时,被维西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经称量,熊某上交零包净重0.04克,从赵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净重0.67克,共计0.71克。经鉴定,熊某上交毒品海洛因零包提取物中与赵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提取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审判情况


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违法所得9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涉案毒品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赵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典型意义


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查获毒品海洛因0.7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具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预交财产刑执行保证金,本院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其从宽处理。

被告人赵某因吸毒于2015年3月22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处罚;因吸毒于2020年9月23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处以治安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并于202010月6日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行政处罚。其未从自身深受毒品残害的困境中自我救赎,反而在多次受到强制戒毒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沦为“毒虫”,并向他人贩卖毒品,以贩养吸。

我国对毒品的态度是零容忍的,从种植、运输、到贩卖、吸食各环节都严格做出了禁止性法律规定,并列入了刑罚处罚的范围,打击力度空前之大,从而减少了社会上毒品的运输流通,并开展了相关戒毒的工作,对于涉毒品类的犯罪采取更严格的刑罚处罚措施。本案就是一例被告人利用网约车寄运毒品的案例,且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及多次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处罚。可见本案被告人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行为及其恶劣,故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侧面也警醒我们应当加大运输流通环节违禁物品查处力度。

广大群众作为新中国的一员,一定要牢记毒品泛滥导致的历史教训,不能让悲剧重演,更不能使无辜者成为运输毒品的工具,要自觉抵制毒品,并积极告发身边涉毒品类犯罪,创建和谐社会,营造风清气正、积极阳光向上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丁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