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维西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审理了余某全、何某、和某国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对3名被告人进行了宣判。为开展警示教育、做到以案释法,维西县税务局共24人到场旁听、观摩庭审。
此次集中审理的三起危险驾驶案件在量刑情节上具有相似的地方,但也有差异,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判决结果也有所不同,具体见下表:
法官释法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危险驾驶罪作为行为犯、危险犯,并不需要损害结果发生作为成立要件。但是在定罪量刑时,需要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酒精含量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刑期和缓刑的适用,并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及犯罪人的经济状况等,决定罚金的额度。此次审理的三起案件中,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不同,是导致三人被判处的刑罚出现差异的主要原因,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全血液中乙醇含量未超过200mg/100ml(乙醇/血),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和某国与何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了200mg/100ml(乙醇/血),故对该二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
酒席上贪杯,路上易添“悲”,酒驾者的侥幸,是对生命的漠视、对法律的挑衅,其结果必将受到法律的处罚。请广大驾驶人吸取上述案件的教训,时刻铭记生命无价,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醉酒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1,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定危险驾驶罪(醉驾)的唯一标准。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