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登法庭负责人
三级法官
恋爱期间,为了加深了解、增进感情、表达爱意,情侣间经常会发生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热恋中的人如胶似漆,往往也不会对金钱斤斤计较,可一旦感情不再,曾经的一分一厘也要算得清清楚楚。恋爱关系不如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明确保障,分手之后,双方因经济纠纷诉至法院的情形在实务中屡见不鲜。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性质如何认定?分手后能否要回呢?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情简介
小美与小帅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二人恋爱期间,小帅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小美转款合计10万余元。三个月后,二人分手,小帅多次向小美催要,小美均未返还,小帅无奈,最终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案件争议焦点为转账性质的认定?是否应当返还?
本案中,原告小帅与被告小美恋爱期间,在短短的3个月内原告向被告方转账消费达到10余万元,结合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消费水平,该金额已经远远超出恋爱期间必要费用,且上述款项并非全部系小帅主动赠与,因此法院确认原告小帅与被告小美存在借贷关系。
关于借款金额的确认,虽然原告的转款均有凭证,但要结合原告的转款事实,双方的感情程度,恋爱期间的共同花费,综合认定借款金额:
1.对于被告小美称给朋友治病、给弟弟买手机、给奶奶治病、偿还朋友欠款、转账给小美的父亲银行账户等借款,被告小美未予否认,对以上借款事实予以认定,综上认定借款金额合计50000元。
2.对于小帅给被告小美的微信转款,有因过生日转账的1314元、520元,有过双十一的转款3500元,有发朋友圈秀恩爱转账的999元、1299元、2013元,虽然没有转账附言,但基于社会常识,能够认定系原告为维持恋爱关系的一般赠与,对原告的该部分费用主张,不予支持。
3.对于原告自愿转账的零花钱3600元和双方共同消费的34560元,不能认定为借款,不予支持。
4.对于小帅无任何理由向被告小美转账2000元,不能举证系借款,不予支持;对于原告单方陈述的借款理由,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系借款的,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一般而言,对于转账记录这一事实,双方都不会持有异议,因为它是客观证据,有争议的部分往往是转账的性质,这也是纠纷的源头。
但之所以要将情侣之间转账放置到一个特殊的语境中来考量,在于情侣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因此恋爱期间的转账在法律关系上存在多元的指向。
比如有可能被认定为借贷、赠与以及不当得利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成立的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等均有不同,导致此种语境下得出的转账结论也有所差异。
那么,情侣在恋爱期间发生的转账行为,分手后哪些能主张返还,哪些不能返还呢?今天,法官给大家详细整理了有关恋爱期间转账的五种情形,希望有类似情形的人仔细对照查看。
一、赠与
情侣之间的转账,如果没有明确的借款声明,只有转账记录,很有可能被定性为赠与。
在法律层面,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但是无偿并不意味着没有条件,赠与根据是否附有条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①无条件的赠与,不需要返还;
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的礼物或财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无明显意图且金额不大的其他小额赠与,比如微信红包等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返还的。
②附条件的赠与,可酌情返还款项;
被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二、借贷
情侣分手后,为避免较大经济损失,给付的一方最常用的理由就是借贷。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满足两个要件:双方是否就借贷这一事实达成合意,借款是否实际交付。
因此,情侣一方在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了转账记录外,还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该笔转账达成了借贷合意,比如对方明确表示要借钱的消息记录、借条相关的书面凭证等,否则有可能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不当得利
在法律层面,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使他人受到了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换句话讲,要符合不当得利,需要满足以下几点要素:①你受益;②他(她)受损;③你的得益和他(她)的受损有因果关系;④你的得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受损方要主张对方不当得利要提供证据,举证责任较重。在情侣关系中,现在信用卡、网贷等各种借款方式较多。一方在交往过程中用另一方的信用卡消费,如果在交往过程中,未留下书面的协议,用卡的一方不承认,就很难举证了。要是消费时间跨度为几年,就更难认定到底是谁在消费了。
但就实践情况而言,情侣之间使用微信、支付宝等工具进行转账的情形往往多而杂,多数情况下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贷还是赠与,在此情况下,金钱往来性质及目的难以查明,故一般不建议以不当得利进行主张。
四、财产纠纷
婚约,在现实生活中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按照我国民间的婚俗,订婚男女通常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
关于“彩礼”能否要/退回来的问题,属于以下几种情形的可以要回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但话说回来,由于不同地方对“彩礼”定义的多样性,即“彩礼”并非属于法律统一界定的范畴,因而不是所有的“彩礼”都能要回来!实践中需要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有无长期共同生活等来具体进行判断。
五、婚姻诈骗
婚姻诈骗,俗称“骗婚”。
目前法律中不存在“骗婚”这一概念,换言之,尚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对“骗婚”这一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界定,这使得许多的不法分子借机钻法律的“空子”,实行“骗婚”行为。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另外,以婚姻之名行诈骗之实也非常常见,最为典型的就是“杀猪盘”。一方隐瞒或者虚构事实(比如隐瞒已婚的事实冒用虚假身份与另一方恋爱),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假借恋爱的名义,骗取对方的钱财达到法定数额,那么很大概率上会被认定构成诈骗罪。
法官在这里提醒大家,“骗婚”行为不可取!
骗婚不仅有违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还可能会触碰法律的红线。莫要因为一时贪欲坠入深渊,毕竟你在凝望深渊时,深渊也在凝望你。
在当今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人们的感情越来越脆弱,在昔日的情侣之间上演着一场又一场的“翻脸不认人”的闹剧。最后,希望大家都能记住一点,爱情固然有万般美好,但世事难料,切不可被“爱”冲昏头脑,在感情交往时要尽量保持理智,理性转账消费。对于大额财产的赠与应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赠与目的,防患于未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定义】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附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