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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法官专栏:堵通道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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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翠莹  发布时间:2023-06-08 15:52:18 打印 字号: | |

塔城法庭副庭长

一级法官


案列:张三和张四是两个亲兄弟,两家的院落相邻,张三的院落在前,张四的院落在后,一直以来,张四家都是从张三家围墙外的一条通道出行。后两家人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不睦,张三一气之下,便以通道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为由,拆除围墙,要将通道围在围墙内,让张四家“无路可走”,双方因通道争执不下,大打出手。后因张四要求张三家将堵塞的通道恢复原状无果,张四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张三拆除原始通道上的围墙,恢复原状。

本案的争议焦点:

一是出行通道在相邻一方的土地使用权证上时是否应该让出?

二是如应让出,则如何确定其合理使用范围?

在起诉至法院前,村委会已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张三陈述,通道在其土地使用权证上,其可以决定通道是否让张四家走,想让他家走就可以走,不想让他家走就不能走。张四陈述,他们家走这条通道已近二十年,该通道是进入他家的唯一通道,不应堵塞,如该通道堵塞,则其无法出行。

处理结果:法官经过现场走访,确定该通道为张四家出入的历史通道,且为张四家出行的唯一通道。经现场打点测量,该通道也确实在张三家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范围内,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还是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在确定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判决张三拆除围墙,恢复通道原状,保障张四家正常通行。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 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便利的,另一方必须要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条所称“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须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次,该条所称的“提供必要的便利”,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相邻权利人从自己的土地通行创造条件,使其相邻权能够得以实现。本案中,该通道确在张三家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范围内,但同时又是张四家出行的唯一历史通道,故张三不能基于其对该通道有使用权而随意堵塞,而要恢复通道的顺通,为张四家的出行提供必要的便利。但同时,作为权利的延伸,相邻权利人应将其权利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利用邻地时,应当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有老路的走老路,相邻权利人不得任意拓宽,故张四家也不能随意的拓宽通道。


 
责任编辑:丁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