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甲、乙一同喝酒,酒后甲驾车载乙沿公路行驶,在行驶过程中甲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车辆发生强烈碰撞并推行对向车辆行驶十多米后停稳车。事故发生后,甲乙均未下车查看、报警,而是商议后掉头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乙递给甲口罩用于遮挡面部防止监控录像,并在逃跑过程中换驾车,车无油后乙积极购油以便能继续逃跑,该事故造成对向被碰撞三轮车头散架,驾驶人丙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丙的死因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丙死亡与甲乙逃跑无因果关系。
裁判结果:甲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乙构成窝藏罪。
法官释法:
在本案中:1.甲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甲驾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即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致人死亡的情形,在发生事故后甲具有逃逸情节,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需要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量刑。
甲乙不构成共犯: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本案中丙死亡的鉴定结果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丙死亡与甲乙逃跑无因果关系。故甲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乙的行为构成窝藏罪。甲交通肇事后,乙为了帮助甲逃避追究法律责任,两人通过商议后掉头逃离现场,在逃跑过程中,乙递给甲口罩用于遮挡面部防止监控录像,并在逃跑过程中换驾车,车无油后乙积极购油以便能继续逃跑等方式帮助甲逃跑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窝藏罪,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并处或单处罚金。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不能违反酒后驾车、无证驾驶、逆向行驶、超速超员等禁止性的规定。当违反交规造成交通事故时,应当积极下车查看,采取排除障碍、做好行车警示并报警等措施,如遇到交通肇事致人受伤、死亡等情形时,因当采取及时报警、积极救助等措施,不能因为害怕而逃跑,更不能因为害怕法律的追究而逃逸,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逃逸的行为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追究。作为同乘车人,肇事后应该帮助肇事人积极进行事故处理,而不是帮助其逃匿,要知道,帮助逃匿的行为不仅帮不了肇事人,甚至进一步的加深了责罚的程度,对自己也会惹来麻烦甚至构成犯罪。
关联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交通肇事罪】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窝藏罪】 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