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旅游服务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可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某旅行社主要经营国内旅游项目。2019年12月,甲公司为安排其公司员工于2020年2月至A地旅游,与该旅行社签订一份旅游服务合同,由该旅行社负责安排甲公司员工至A地旅游的全部事宜。后因A地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甲公司员工无法按期赴A地旅游,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以旅行社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与甲公司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后A地爆发新冠肺炎疫情,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导致旅游服务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系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解除合同,旅行社返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法官说法: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是指因为不可抗力的影响,一方或者双方无法履行合同,这时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只要发生不可抗力合同即解除,还需要考虑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即不可抗力是否已经实际上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本案中因疫情爆发是不能预见及避免的客观情况,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双方可解除合同,且旅行社应返还未实际发生的旅游费用。
案例二:延迟缴纳租金期间在疫情期间的,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减免该部分的租金和滞纳金
基本案情:2017年8月1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其承租乙公司房屋用于电影院经营和使用,租金以3个月为缴费期,甲公司应在每个租期前1个月,支付该期租金;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或提前解除后,甲公司应将影院及乙公司的设施以正常使用后的状态交还,甲公司可拆除其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2019年1月起甲公司未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2019年8月20日,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甲公司按现状交还房屋并支付租金及滞纳金。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逾期未支付租金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支付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的租金以及承担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自2020年2月起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止属于疫情期间,为不可抗力,对该期间的租金及相应滞纳金可予免除。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依法裁判解除《租赁合同》,由甲公司返还房屋,支付乙公司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房屋租金及滞纳金。法官说法: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本案甲公司经营电影院因受疫情影响导致营业收入减少,不能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租金,对于疫情期间的租金可以减免,但对于签订租赁合同后未爆发疫情期间的租金不可免责,法院的处理法官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严格适用不可抗力免除责任原则,对疫情发生之前的租金及违约金依法予以支持,对疫情期间的租金依法予以免除,既传递了司法温度,又依法保护了出租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