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保全制度(下文中的“保全”仅指“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在诉讼开始后,为保证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争议财产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设立财产保全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将来依法做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地、顺利地得到执行,同是也是为权利人提前应对存在或可能存在债权无法实现风险的救济权利,对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保全程序的启动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推动案件和解、调解的达成,提高案件自动履行率、标的到位率,进一步提高审执工作质效,节约司法资源,对破解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这一老大难问题,推动持续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作用突出、意义重大。
实践中,群众对保全制度的知晓率偏低,未能及时提出申请导致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常有发生。为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实现,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人民法院应深化能动司法建设,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更好的发挥出保全制度特有优势。关键在于讲好、用好保全制度: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讲好、宣传好保全制度的功能作用,加大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成功并实现债权案例的公开力度,强化以案释法,提高宣传的广度和深度;聚焦诉前保全率,突出重点,靶向用力,将保全制度纳入到普法宣传重点内容,融入到“普法进村”、“法律七进”“法律明白人”培训等工作中来,提高群众对保全制度的知晓率和认可度。
二、持续强化引导,深化能动司法建设。在案件受理后的立、审、执各阶段,强化释明就保全相关的法律规定,积极办理群众提出的保全案件申请,不断引导群众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思想和行动自觉,灵活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三、严格依法保全。严格按照48小时内办结、“先保全、后送达”等规定,依法高效办理保全案件;坚持目标导向,明确细化财保案件办理各项指标并纳入综合质效考核体系,提高保全案件的办理质效;针对个案情形,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启动保全程序,强化审执衔接,不断提高案件财产保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