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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适用《民法典》,巧解赡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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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2-01 15:18:01 打印 字号: | |

2021年1月21日,维登人民法庭成功调处老年人起诉儿子儿媳的系列赡养费、分家析产纠纷。



案情回顾


64岁的原告李某1与36岁的被告李某2系父子关系,李某2与妻子和某结婚后,与李某1渐渐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某1陈述:儿子与儿媳趁着我不在家,就把我的生活用品拿走扔掉,国家下发的补助也没有到我的手里;我生病住院是女婿送的医院,儿子对我不管不问,医疗费也没有帮我负担,还教唆唯一的孙子不让他喊我爷爷……。李某2陈述:我一只眼睛看不见,找到一个媳妇不容易,他之前已经把我们撵出家门三次了,他就是因为我是残疾人而看不起我;他平常天不亮就出门放羊,晚上才回家,平常见面也不打招呼,孙子才会跟他生疏起来……



该案件经过村委会等部门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因经年的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老人于两年多之前开始在居住于同村的女儿家吃饭,晚上回自己的木楞房里睡觉,双方的矛盾日益激化。


老人因此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儿子支付赡养费每月800元,要求与儿子儿媳分割家庭共同财产。


法官通过对儿子和儿媳的认真说服教育,两人均点头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同时表示愿意与父亲共同生活,会在今后的生活中好好照顾年老的父亲。但父亲坚持双方的父子情分已经淡漠生疏,不愿意与儿子儿媳一起生活,想要与女儿家共同生活。


法官在尊重老人的决定以及考虑其儿子是残疾人支付能力有限的前提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儿子和儿媳向老人支付赡养费每月200元和2020年退耕还林补偿款2000元,木楞房由老人居住。


事后,承办人再次嘱咐二被告,虽然老人不再与其共同生活,但是今后的生活中应当对老人多多关心,生病也要积极照顾,积极承担医疗费,同时要教导好小孩,争取修补老人与孙子之间的祖孙之情,让老人在今后的生活中享受含饴弄孙的天伦之乐。


“百善孝为先”,尊老爱幼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宪法等法律也明确规定了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作为儿子儿媳,应当无条件对年老的父母进行赡养扶助,家庭矛盾不是弃养年老父母的理由。同时,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形成,作为父母应当用自己的行动给年幼的小孩树立尊老爱幼的榜样,才能让家庭更加和睦,让未成年人在健康和谐的环境中茁壮成长。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纠纷从古至今一直存在,其间贯穿着每一个家庭的浓浓亲情、悠悠恩怨,难以用艰涩的法条来独断。法律是生硬的,但是亲情是饱含温情的,只有将法律法规与绵绵亲情揉合在一起,才是处理家事纠纷的最好方式。与此同时,每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所以家庭成员之间需要更多的理解与包容,老年人要少多心、放宽心,心态健康身体好;子女们要多关注,多理解,嘘寒问暖全家乐。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三款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责任编辑:冯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