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3日,维西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8起危险驾驶案件,涉案9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等9名被告人均为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9名被告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均在100mg/100ml以上,有的甚至在200mg/100ml以上。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均无异议。依照《云南省贯彻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法庭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着重核实了各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真实性及合法性。9名被告人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依法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刑罚,各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庭审结束后,9名被告人签字并领取了刑事判决书。
该系列案是维西县人民法院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首次用速裁程序进行集中审理,是我院积极探索审判方式的一种模式,8个案件均在开庭后一天结案,案件的快审、快判、快结,有效体现了案件繁简分流,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提高了办案质效,着力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维西法院在公安、检察院、司法局各部门的配合下,认真落实该制度,进一步保障司法公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普法时间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云南省贯彻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六条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速裁程序: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对指控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
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应当当庭宣判,但应当当庭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及适用简易程序的意见,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简要发表意见。
庭审可以采取多案集中开庭,集中核实被告人身份,分别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集中宣判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个案分别开庭的方式。有条件的基层法庭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远程视频开庭审理。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