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王某某经维西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2020年6月4日
维西法院依法拘传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和某某(女,云南省维西县人)与王某某(男,山东省临沂市人)自1999年开始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儿一女,后因和某某系独女,王某某入赘并随和某某到维西县白济汛生活。
2002年3月31日二人在当地民政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产生矛盾,2017年和某某向维西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和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和某某自2017年开始离家外出打工,双方分居至今。
2020年3月原告以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再次向维西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案件受理后,多次电话通知王某某到法院领取相关应诉材料,王某某均未领取,承办人上门送达,王某某以不愿意离婚,也不会离婚为由,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捺印,故采用拍照、录像方式进行留置送达。
原定开庭日,王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和某某的父亲来说明情况,承办人了解到本案中和父与王某某的翁婿关系之好胜过父女关系,和父言语中均是对女儿和某某言行的不满,对女婿王某某的同情,因孙儿、孙女尚在读书,涉及移民搬迁和房屋重建,和父恳请法官做二人工作不要离婚。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缓和父女、夫妻关系,承办人再次上门调解案件,上门前请村民小组长通知王某某在家等候,接到通知后,王某某故意躲避,未能实现调解。之后承办人第二次接待和父,和父明确表示其代表女婿王某某,不愿意离婚,承办人将相关的法律规定明释给和父,希望和父告知王某某积极面对问题,不能回避,王某某的传票由和父签收,第二次排期开庭当日王某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2020年6月4日,经维西法院院长批准,向王某某送达拘传票,拘传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通过审理,和某某离婚态度坚决,调解无果后,考虑到双方分居已达三年,经合议庭评议,案件当庭宣判,判决王某某与和某某离婚。该案件尚未生效。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院传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签发的,要求被传唤人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参加诉讼活动或者进行其他诉讼活动的书面文书,现实中却有部分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很“任性”,想着“我不去开庭、不去法院,就不能拿我怎么办”。
如此“任性”要承担的不利后果
后果一:缺席判决,就是在你不做任何答辩的情况下作出判决
后果二:拘传到庭,强制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拘传适用条件:1.必须到庭的被告;2.程序上被拘传被告必须通过两次传票传唤;3.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中王某某经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可以适用拘传。
所以,个人收到法院传票时,请勿“任性”,要以“认真”的态度积极面对,这既是对国家法律的遵守也是对自己权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