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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子女行窃,父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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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翠莹  发布时间:2020-07-02 14:51:24 打印 字号: | |

维西县有“中国兰花之乡”、“中国细叶莲瓣兰之乡”的美称,种植兰花已成为当地群众增收、美化环境、修身养性的产业。近日,维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偷盗他人兰花,其父母被起诉赔偿的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19日14时左右,被告浩某趁着原告贵某家中没人,将贵某养殖的70多盆兰花拔走后出售。贵某发现辛苦养殖多年的兰花被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浩某是偷盗兰花的人,因浩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贵某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将浩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害某某、小某某起诉至本院。


在文书送达过程中,害某夫妇了解到相关诉讼内容后,一直坚持偷盗兰花的并非自己,为什么自己还要赔钱,同时声称:“当时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也没有处罚浩某,就说明兰花实际的偷盗者并非其子浩某。”

面对害某某夫妇的疑惑,法官从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角度向害某某进行说理释法,让其明白浩某在实施盗窃时因未年满十六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所以浩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贵某的兰花被浩某偷走后出售,损失确实发生,故贵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现浩某尚为在校学生,虽年满十六周岁,但无劳动收入,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作为法定代理人的害某某夫妇承担。

市场上兰花因品种、品相导致单株价格差异较大,现涉案财物兰花已无法追缴,导致本案被偷兰花价值无法确定。

原、被告表示,之前因此事发生过言语和肢体冲突,所以不愿意进行面对面调解。考虑到原告确实因为浩某的行为遭受损失,为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法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经过全方位、多角度耐心细致地调解,害某某夫妇最终同意就浩某偷盗兰花的行为赔偿贵某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该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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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源:民事审判庭
责任编辑:冯艳